附加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在申请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时或投保后,投保人(以下简称“您”)可以向公司申请将中保康联附加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在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后始得生效。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所附的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倘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不具有现金价值。
第二条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给付责任: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以较迟者为准),倘若被保险人在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如适用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后三十天仍生存,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宣告终止。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负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倘若本附加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倘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如适用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残或企图自杀;
三、被保险人斗殴或醉酒;
四、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八、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曾患有、或获告知患有、或接受治疗的本条款中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患有或出现的任何先天性畸形的情况;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倘若发生上述情况,本公司无息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宣告终止。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申请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文件;
6.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实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不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确实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暂时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的,本公司根据已有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按照可以确定的最低保险金数额先予以给付。待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条 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 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您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