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长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在申请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时或投保后,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将中保康联附加长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在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始得生效。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所附的各条款、保险单、人身保险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倘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不具有现金价值。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倘若被保险人在65周岁后因疾病或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需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乘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住院事故”所负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的累积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将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与主合同当时的身故保险金金额之比例相应减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倘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需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殴斗、酗酒,在任何情况下自残或企图自杀;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 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疾病及精神错乱,睡眠失调;
五、 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牙科护理及治疗;
六、 被保险人人工受孕、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怀孕、流产、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
七、 被保险人接受一般身体检查或诊断健康检查、康复治疗、看护、疗养、保健、非急性的特别护理或任何与住院、诊断、疾病、伤亡无直接关系的检查;
八、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十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已存在的身体残疾;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申请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帐单明细表;
6、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六条 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您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表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的的剩余月数 |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
月交 |
季交 |
半年交 |
年交 |
满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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