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保康联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在任何情况下,经投保人( 以下简称“您” )或您的受委托人签署,并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和声明,将一律被视为是由您提供的。
保险合同的承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一切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合同的冷静期
您必须认真阅读本合同,倘若您有任何疑问或本合同有任何一处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意愿,请直接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本公司可按照您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对各项保险利益作相应的更改,否则,您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倘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倘若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或身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倘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 )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倘若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倘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倘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给付等值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合同负有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在任何一个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积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合同即终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倘若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本合同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倘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残;
三、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或手术;
七、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倘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四条 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前,您可继续向本公司交付本合同应交的续保保险费,使本合同持续有效。唯本公司有权在任何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您终止本合同的续保。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的年对应日的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费、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您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按时交付应交的保险费。倘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在您交付首期的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倘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倘若逾宽限期后您仍未交付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的零时起终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六条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会向您解释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