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制定了今后保险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制定了一系列方向性任务。“国十条”显示了中国政府致力于发展保险行业的政策动向,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作为保险市场体系的重要环节,保险中介市场也迎来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保险中介机构的职能是充当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润滑剂”,一方面,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信息渠道,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了解更多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在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其服务能够在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市场不对称信息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正如“国十条”所倡导的,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应当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笔者认为,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是保险中介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建立“需求导向”的服务体系是保险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的主要途径。
从保险产品的特征来看,保险中介机构能够实现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有效、快捷的信息传递。同一般实物商品相比,保险产品有三个特征;一是保险产品的价值体现于其承诺的金融服务,二是保险产品属于复杂的金融产品,很难通过简单的价格比较了解其价值,三是保险产品主要提供的是风险保障服务,保险产品设计需要对其针对的风险有全面的了解,保险产品的这三个特征使得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对称信息;一方面,由于资金、规模以及专业性等优势,保险公司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产品信息,这种不对称信息使得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的时候容易被误导,甚至产生“逆向选择”,同时,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也倾向于“产品导向”。另一方面,消费者通常比保险公司更加了解自身面临的风险,因此消费者具有一定的风险信息优势,这种不对称信息可能使得保险产品定价倾向于偏高。如果风险信息不对称程度很高,比如,具有正常风险的人群很少购买产品,而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大部分是较高风险人群,保险公司则会因这种不对称信息引发的“道德风险”而蒙受损失。保险中介机构的潜在优势则正体现于此,一是作为保险公司的重要的营销渠道,能够掌握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二是能够拥有保险公司所需要的客户信息。正因为此,保险中介机构一方面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更多的产品信息,从而平衡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产品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通过其拥有的客户信息,也减轻了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由保险标的的不对称风险信息而引起的负面影响。
保险中介机构的潜在信息优势需要通过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来实现。通常来说,保险中介机构同保险公司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竞争和协作的关系。一方面,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都是以销售保险产品为营利手段,当面对同一客户销售产品时,他们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竞争对手,另一方面,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公司的重要营销渠道,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产品的同时,可以获得大量的市场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之间更多地表现为协作关系。从竞争关系来说,保险中介机构的服务体现了保险产品的附加价值。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保险市场属于垄断竞争市场,市场竞争不仅仅是价格的竞争,而产品销售主体相关的服务往往也是影响竞争的重要因素。从协作关系来讲,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取决于保险中介机构是否能够提供有效的营销服务。科斯的市场交易理论告诉我们,市场主体的行为由市场交易成本决定,那么保险中介机构的存在价值就在于能够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换句话说,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营销渠道的交易成本低于保险公司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服务则是他们之间的“润滑剂”。
保险中介市场的竞争本质上是服务的竞争,市场演变和竞争优化的结果是,具有“需求导向”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将逐步占领市场。保险中介市场的竞争主体包括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以及专业中介机构,如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虽然这些保险中介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可能存在很大不同,但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他们都能在提供保险产品的同时,提供风险评估、投资和资产管理咨询、理赔等一系列相关服务。因此,保险中介市场的竞争本质上就是保险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差异化的服务的竞争。对于保险中介机构而言,“需求导向”服务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在对客户面临的实际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基础上,挑选满足相应风险保障的产品;其二,建立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信息纽带,使保险公司获得市场信息,从而调整营销管理模式,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以及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需求导向”服务体系是致力于提供一种长期性服务的营销体系,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经营思维的体现。同时,完善“需求导向”服务体系也是保险中介机构减少市场交易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