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2]207号,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三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