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男性,投保《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2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内附加基本保险金额10万的《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保费支出:
年交保费3770元
基本保险利益: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领取10万元身故保险金。
附加保险利益:
意外残疾保障:
交费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残疾,领取残疾保险金。
分红: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验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分红是不确定的, 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附加保险利益不参加分红)。
□保障范围及保险利益
1.1
合同构成
本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