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例说明
31岁男性,27岁女性,投保《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2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保额10万元,交费期内,两个被保险人均附加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的《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保费支出:
年交保费4260元
基本保险利益:
身故保障:
任一被保险人1年内疾病身故,领取14140元,主险合同终止;
任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1年后疾病身故,领取10万元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同时身故特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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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构成
本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任一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
(每万元基本保额)平保寿发[2004]61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注:月交保费=0.09*年交保费,季交保费=0.265*年交保费,半年交保费=0.52*年交保费。
交费期间
趸交
终身交
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30年交
等价年龄
22
5065
184
1287
675
455
356
258
23
5155
190
1310
687
463
363
263
24
5247
196
1333
699
471
369
268
25
5341
202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