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保障清晰单纯,回归保险真谛
◎
享受可转换年金权益,灵活运用资金
多种交费方式,多种保险期限,灵活配合家庭财务安排
可以附加7级34项意外残疾保障
减额交清,免除您的交费压力
30岁男性,投保《平安幸福定期寿险(A,2004)》,30年交费,保险期限30年,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内附加基本保险金额10万的《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保费支出:
年交保险费590元
基本保险利益: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疾病身故,领取1.053万元;被保险人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疾病身故,领取10万元。
附加保险利益:
意外残疾保险金:
交费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的残疾,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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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2004)条款
(平保寿发[2004]61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2004)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2004)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幸福定期寿险(A,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2004)费率表
(每万元保额)
平保寿发[2004]61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男性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2004)费率表]
保险/交费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年期
投保年龄
趸交
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18
110
29
15
154
40
21
207
54
20
16
19
109
28
155
22
213
55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