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与构成
凡已与本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当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申请与我们订立本合同。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金转换申请书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2004)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 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在扣除受益人已领取的保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04)费率表
(平保寿发[2004]61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男 性 (每万元趸交保险费月领金额)
领取方式
方式一
方式二
方式三
方式四
方式五
投保年龄
0
24.15
23.82
19.51
91.13
51.16
1
24.21
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