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健康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份人民币20000元,日额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关就诊,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见9.1)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见9.2)住院(见9.3)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见9.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9.5)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9.6)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0天。 急救运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住院门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重大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并已经进行“重大手术” (见9.7)的,我们按50倍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每种“重大手术”只给付一次“重大手术保险金”。 若同一次手术中,针对同一器官实施的手术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手术”定义时,我们仅按其中一种 “重大手术”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保单周年日开始,我们还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别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