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保发[1999]066号,1999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下表给付比例乘保险金额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给付次数 |
1-10次 |
11-20次 |
21-30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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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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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10年 |
15年 |
20年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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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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