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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
保险利益 |
基本 保险 利益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
分红 |
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
红利 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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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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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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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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