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保康联精彩人生两全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人身保险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在任何情况下,经投保人( 以下简称“您” )或您的受委托人签署,并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和声明,将一律被视为是由您提供的。 保险合同的承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一切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合同的冷静期 您必须认真阅读本合同,倘若您有任何疑问或本合同有任何一处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意愿,请直接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本公司可按照您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对各项保险利益作相应的更改,否则,您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倘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日,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倘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不足四周岁,其“身故保险金”将按下表比例给付。 三、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全残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倘若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龄不足四周岁,其“全残保险金”将按下表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 占保险金额百分比 | 不足一周岁 | 百分之二十 | 满一周岁但不足两周岁 | 百分之四十 | 满两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 百分之六十 |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 百分之八十 | 满四周岁或以上 | 百分之一百 |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倘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残; 3、被保险人斗殴或醉酒; 4、被保险人或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5、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倘若发生上述情况,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费、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您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按时交付应交的保险费。倘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在您交付首期的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