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或不同程度的残疾,可获得保险金额10%至100%的赔偿
保险计划:
中意乐顺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 |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保险利益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对被保险人遭遇右列三类风险给付保险金 |
民航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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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 |
500,000 |
400,000 |
火车、轮船 |
100,000 |
200,000 |
100,000 |
汽车 |
100,000 |
100,000 |
200,000 |
保险费(人民币元) |
100 |
责任免除: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三) 不论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杀、企图自杀、自致伤害或故意处于危险环境中; (四)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叛乱、暴动; (五)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军事行动,或身处发生内战或军事冲突的国家; (九) 核武器、核燃料或核废料所产生的核能辐射或污染; (十)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犯罪、非法活动、拒捕或斗殴; (十一)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 (十二)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注明:本内容仅做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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