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条款以外,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4合同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附加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内已经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3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5.1)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2)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释义5.3)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材料费、诊察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救护车费等),我们将按各项医疗费用的80%给付,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本合同所附“每次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表”。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2.4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毒品,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驾驶(见释义5.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5.5)、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释义5.6)、探险活动(见释义5.7)、武术比赛(见释义5.8)、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 (9)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因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