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众永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年交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合同解除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合同生效当日24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 身故保障 保险费豁免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90天内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90天后,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90天限制),我们将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为本主合同释义第一条所列明的“单倍给付型“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为本主合同释义第二条所列明的“双倍给付型”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本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9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单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上述“单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您将无需再交纳本主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2.4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被保险人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