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 “合众永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年交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合同解除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15年、20年、25年、30年期和至被保险人年满55、60、65、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等8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当日二十四时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2.3保险责任 身故及全残保障 满期生存保障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主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