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18周岁—55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3、5、10、15、20 、25、 30年交和交至被保险人年满55、60、65、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期间 终身 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因疾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90天限制),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或疾病定义中某疾病限定的最高给付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综合事项 :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我们确定本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每年度我们会向投保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红利用来增加您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红利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将于下一保单周年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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