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众永睿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年交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5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合同解除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已经对本主合同豁免保险费的,将不再接受您解除本主合同的申请。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六十天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合同生效当日二十四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2.4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未对被保险人进行过白血病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按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大学教育金提前领取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年满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的任何时点申请将当时保单现金价值的60%提前领取作为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申请提前领取大学教育金时,当时的现金价值金额应大于2000元。被保险人提前领取大学教育金后,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40%。 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的(接受骨髓移植手术后身故的不受此28天限制),我们将按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时的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所交保险费和当时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前述所称“累计所交保险费”是指以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