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您,“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众财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终止,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在收到申请书之日的现金价值(见释义9.1)。在本主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公布日期间我们不受理解除合同的申请。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9.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二十四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4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毒品,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8)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见释义9.3)(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9.4)(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发生身故的。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终止。 经我们同意,您申请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如被保险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