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众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三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您在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投保份数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其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上限。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10万元人民币,其他地区为5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每份的保险费为人民币50元,您需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2.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4保险责任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和客运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除了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额外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上限。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每次支付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或企业获得医疗补助、津贴或其它医疗保险金,我们将从应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台、港、澳或国外发生意外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将比照国内同类治疗费用标准,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为限。 特定交通工具保险责任期间 对于上述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期间分别为: 民航班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客运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