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2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年交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合同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当日二十四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终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90天限制),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下列情形之一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给付金额占基本 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百分比 0至1周岁25% 1至2周岁(含1周岁)50% 2周岁以上(含2周岁)100%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拖延或拒绝就医及治疗; (2)先天性疾病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罹患的疾病或症状; (3)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4)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6)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7)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0)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