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2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年交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合同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解除合同申请书; ③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期和至被保险人年满55、60、65、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等10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当日二十四时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2.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及全残保障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5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