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上终末期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特种疾病津贴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进行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本公司给付等值于10%保险金额的特种疾病津贴,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而本公司承担的其它给付责任依然有效。 四、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五、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内的重大疾病、确诊患上终末期疾病或身故时未满四周岁,本公司按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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