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四周岁,则按下列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比例(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有: 一、现金领取; 二、储存生息: 每年以复利方式保留在本公司,红利利息每月由本公司确定; 三、抵交保险费: 用于抵交保险费,若有余额将按储存生息办理 ; 四、增额交清: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增额交清保险,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本方式不适用于次标准体)。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投保人已交足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24时终止。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投保人可选择趸交或分期交付保险费。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第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投保人已以书面形式作出反对的声明),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在该日的24时即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