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2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特种疾病津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进行冠状动脉成形术,我们给付等值于10%基本保险金额的特种疾病津贴,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而我们承担的其它给付责任依然有效。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