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扶助金 在被保险人66周岁至73周岁期间,可每年领取等同于65周岁时保险金额10%的生活扶助金,连续领取8年,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祝寿金 在被保险人88周岁和100周岁时,可分别获得等同于65周岁时保险金额20%和80%的祝寿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金额递增 从保险单的第一个周年日至被保险人65周岁,保险金额每年递增首年度保险金额的3%。
残疾保险金 在65周岁前,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二级或以上残疾,可获得等同于附加永安康当年度保险金额50%的残疾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前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全残,给付等同于当时保险金额的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65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全残,其给付金额为65周岁时的保险金额减累计给付的生活扶助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前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给付等同于当时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65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其给付金额为65周岁时的保险金额减累计给付的生活扶助金,保险合同终止。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 被保险人患末期疾病,经专业医生判断生命不足6个月时,给付当年度保险金额扣除累计给付的生活扶助金作为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红利给付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根据上一个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于保险单周年日后将红利分配给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