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名词释义 1.1我们: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您:指投保人。 1.3利息: 指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和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该利息按第5章《保单借款》规定的保单借款利率计算。 1.4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之和。当本合同终止,且根据本合同规定需要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到期保险费的,我们将先扣除本合同终止前已缴付的最后一期保险费的50%作为手续费,再从剩余保险费中按比例扣除当期已承担责任期间的保险费。 1.5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6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1.7医生: 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您和被保险人以及您或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2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2.1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利满多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2.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书上准确填写被保险人的出生年月日。如果发生错误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1、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要求,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您已缴付的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解除合同,并按本条第2、3款办理。 2、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缴付的保险费少于应该缴付的保险费,我们将重新审核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和利息,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实际缴付保险费与应该缴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3、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缴付的保险费多于应该缴付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2.3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付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您和被保险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将追溯至您缴付首期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2.4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根据您的选择并经我们同意,可以为15年、20年和25年,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时起,至被保险人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如果您有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2.6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您和被保险人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