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及以后每年,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等同于组合保险金额2%的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的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患末期疾病,经专业医生判断生命不足6个月时,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红利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根据上一个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于保险单周年日后将红利分配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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