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大学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和二十一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分别按100%的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本公司给付最后一期大学教育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2、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选择趸交保险费的,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有已收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或其后身故,本公司按所有尚未给付的大学教育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选择期交保险费的,若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保险金给付开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有已收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保险金给付开始日或其后身故,本公司按所有尚未给付的大学教育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3、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公司将在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在本公司核准前,被保险人仍应按时交纳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在本公司核准后,本公司将退还在核准期间所收到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的保障生效后,本公司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
四、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责任:
1)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之前已有的疾病、症状;若变更投保人,则变更后的投保人在变更之日起九十日内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之前已有的疾病、症状;
2) 投保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3) 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5) 投保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6)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 投保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投保举例
大李为他5岁的儿子小李投保保额10,000元,交费至小李18周岁,年交保险费2, 809元,共交保费36, 517元。自大李投保后小李即享有:
1、大学教育保险金:
在小李十八至二十一周岁的四年大学求学期间内,其将每年领取10,000元的大学教育保险金,共计40,000元。
2、身故保障:
1) 开始领取大学教育保险金前:所有已交保险费;
2) 开始领取大学教育保险金后:所有未领取高中教育保险金,即本公司保证其已领大学教育保险金总额与身故保险金之和为40,000元。
3、豁免保险费
如果大李在交费期间身故或全残,公司将在大李发生不幸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