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1、交费灵活,手续简便 交费方式灵活多样,并且由我们专业的寿险顾问为您提供精心的服务,手续更加简便,让您体会到人性化的服务
2、保费更低,保障更高 合理的附加保费,让您获得高额的保障
3、给付完善,保障周全 完善的理赔体系,让您在住院期间获得周全保障
投保条件 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
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与主险一致
保险期间 一年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住院治疗的,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50元/份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每一保险年度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270天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终止或失效期间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四、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五、怀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但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0月后发生异常的怀孕、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六、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七、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八、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牙科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 十、被保险人未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 十一、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 十三、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后出院的,本保险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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