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是提供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利益、分红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可以选择我们当时有的、且可供选择的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主合同中,具体险种和保障利益以您的保险单所载为准。 投保年龄 1.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它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犹豫期(合同撤销权)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只需填写《撤销合同申请书》,连同保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10天内,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0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 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 2.1 您的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2.2 主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 2.3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见6.4条)起(含),我们每年将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① 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从未发放生存保险金的,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②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发放生存保险金,但发放次数不足10次,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0%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③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发放生存保险金10次后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④ 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比上述①-③的金额高时,我们将按保险单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⑤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缴纳的主合同保险费扣除已经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的余额比上述①-④的金额高时,我们将按该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60天至2周岁期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满60天但不足1周岁 5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100%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 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如果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之现金红利,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和现金红利,保险责任终止;但发生以上第(2)或(3)款情况时,如果您没有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受益人(我们的理赔金支付给谁) 2.5 (1)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是您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一人或几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您同时指定几个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您应确定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有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其受益份额由同一顺序的受益人按您已指定的受益份额比例分摊。如果您未确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您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都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该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如何申请生存保险金? 2.6 申领生存保险金给付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1) 保险合同正本;(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3) 您的身份证。 如何申请理赔? 2.7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1) 理赔申请书;(2) 保险合同正本;(3)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5) 医院、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6) 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见6.1条)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理赔后 2.8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3 分红利益 现金红利 3.1 您的保单在有效期内可享有现金分红,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