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被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若王女士31岁时不幸患合同中所列明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医疗机构确诊,我公司就可给付 100,000 元,以减轻 王女士 的医疗费用负担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若王女士 40 岁时不幸 因病 身故,我公司将给付受益人 100,000 元,以弥补家庭的财务损失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若王女士非常健康,88 岁时,我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 100,000 元,祝王女士健康长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