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种类型: 通用附加险,可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主险合同项下附加。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可以按80%的比例获得医疗保险金的补偿。 责任免除: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治牙、非治疗性行为、自设病床、自行转院;原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特别说明:保险金额以主险保险金额的20%为限,最高不超过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