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保险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二、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一致。
三、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机动车辆肇事而使保险车辆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意外事故,且第三方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使在保险车辆上和正在上下车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由保险人依据出险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受害的上述人员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可包括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雇员。
四、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本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2、爬越或站立在车门以外的人员伤亡。 3、各类货车车厢内的一切人员。 4、车未停稳而开启车门造成的人员伤亡。 5、一切财产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保险实行每次事故20%的绝对免赔率。
六、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5万元,其中每人每次最高赔偿限额1万元。
七、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