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为汽车新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购车合同的从属合同。 第二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汽车经销商或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保险的投保人为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个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行按期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负责偿还应偿还而未偿还的本金及截止出险之日止的利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地震、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销售商销售质量有缺陷的车辆("质量缺陷"仅限于所销售车辆存在使其不能符合国家核定的生产标准,或不能达到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或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缺陷); 4.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 5.因购车人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导致车辆被罚没、查封、抵押、拍卖; 6.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7.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8.投保人购车手续不全; 9.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核条件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审核; 10.投保人所购车车辆未在本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盗窃险,或该保险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中断; 11.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问题引起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期止。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本金加规定还款日期内的利息之和。
赔偿处理 第八条 如购车借款人到期未付款或付款不足,被保险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购车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如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索赔通知书; 2.本保险单正本; 3.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 4.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 5.购车人的还款记录及凭证; 6.催款通知书副本; 7.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扣减投保人欠款,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规定赔偿。如被保险人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放弃抵押权和对其他保证人的权利。 第十条 保险人履行了本职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应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将车辆抵押给被保险人,并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购车人填写的贷款和分期付款申请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确保其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经与原件核实的购车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或分期付款购车申请书、担保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出现购车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共同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