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日内身故,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授权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下列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日常居住地,保险人在本附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及范围内承担费用:
1、 如选择遗体运送回国的,救援机构负责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所承担的灵柩费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 2、 如选择火葬的,救援机构负责将被保险人遗体在事故发生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中国境内被保险人的日常居住地(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火葬费用以事故发生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 如选择就地安葬遗体的,救援机构负责安排被保险人遗体就地安葬,所承担的就地安葬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
上述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保险人支付的所有费用总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为限。上述费用超过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或灵枢费、遗体安葬费超出本条约定的费用限额的,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之法定继承人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旅伴证明处于某种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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