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对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对超过免赔额部分负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本附加条款免赔金额为限,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他旅行同伴可立即通知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咨询或安排住院。
被保险人在境外保险事故发生所在国家或地区医院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X光检查、医疗用品、救护车等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三十日内(最长不超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负赔偿责任,惟此医疗的第一次治疗需发生在境外。保险人对中国境内治疗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