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罹患突发性重病,且无其他成人同伴,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未满十六周岁,下同)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其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由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范围内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
被保险人的随行未成年子女送返时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原始回程机票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未成年子女的经济仓回程机票费,惟被保险人需把原始回程机票给付救援机构。若无原始回程机票,则未成年子女从所在地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
以上救援服务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过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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