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每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领取意外伤残及/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对应每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及/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后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往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以往残疾伤残保险金(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均为以往残疾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伤残合并以往烧烫伤伤残按本次烧烫伤伤残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往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烧烫伤所对应的烫伤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均为以往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同时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和“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者,保险人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每人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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