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经保险人同意续保后不受本款九十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被保险人就初次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范围 |
给付比例 |
人民币 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
55% |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
60% |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
70% |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
80% |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
95% |
2、 在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条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其它保险单或其他途径给付的,保险人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其它保险单的承保公司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