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本保险所称商用汽车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及专业运输单位或私人所拥有的营业用运送人员或货物的汽车。
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机动车。
本条款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单和批单以及经保险人审核的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其他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下列原因导致保险汽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保险汽车在行驶中发生碰撞、倾覆、平行坠落;
2.保险汽车在行驶或停放中的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保险汽车遭受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沙尘暴;
4.载运保险汽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合格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或将受损保险汽车移送至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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