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本公司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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