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一年期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等文件共同构成。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