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盗抢损失保险条款
(送审稿)
本保险所称汽车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家庭所拥有的载运乘客和货物的车辆。
本条款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单和批单以及经保险人审核的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其他的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单独投保和附加投保两种方式,由投保人自行选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汽车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由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
理并证实,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保险汽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发生的实际全损或灭失,事故发生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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