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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
第一条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短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投保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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