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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