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
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的生活、代步用汽车,包括核定座位在12座以下(含12座)的客车、核定载质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 在办理本损失保险的同时,被保险人还可以选择办理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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