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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保险——营运汽车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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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运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电车、罐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  在办理本损失保险的同时,被保险人还可以选择办理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倾覆、与外界物体碰撞;     (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暴风、龙卷风、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的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 政府征用、暴力行为;     (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五)爆炸、任何原因引起的火灾;     (六)本车上的零部件、货物、其他物品的坠落、倒塌、 撞击、泄漏;     (七)驾驶营业性客车、出租车的驾驶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八)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     (九)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     (十)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一)保险车辆被生产厂家召回后造成的损失;     (十二)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下列情形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在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审验合格有效的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以及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六)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第十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二)玻璃单独破碎、车灯车镜单独破碎。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以及其他零部件的损坏。

(七)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八)本车上存放财产的损失和人身伤亡; (九)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十)遥控启动或停放时自动滑行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本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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