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目的:为了使城市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城市家庭财产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凡是坐落、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市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床上用品、家具、用具、器具; 三、家用电器、乐器; 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也可以投保。 第三条:不保财产: 一、本条款第二条中所列财产单价在叁千元以下者; 二、本条款第二条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 三、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面突然下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临近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 六、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就、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四、家用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因使用过渡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和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及其内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冰雹、雪灾所造成的损失; 六、本条款保险责任中未列明的其它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第六条:保险期限:定为一年,从签订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共同协商确定,并且按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依照保险金额和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 第九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当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范工作; 三、保险财产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和有关部门; 四、保险单所载明保险财产的坐落、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发生租赁、抵押、出售,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五、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各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培擦处理: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受损标的(除房屋外)的市价,并根据,并根据新旧程度计算赔偿。对于投保房屋,若发生全部损失,应根据出险当时的市场计算的实际损失金额赔偿,若发生全部损失,房屋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当时财产的重置重建价值时,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重置重建价值时,按照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及保险财产损失金额计算赔偿。 以上各种损失的计算赔偿金额均以不超过受损标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单继续有效,但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批注; 四、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部分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六、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 七、按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在九十天内不向保险人提供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赔款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一条:保险仲裁: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处理。
城市家庭财产团体保险办法 兹经约定,在《城市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被保险人人数,以投保单位上月在册人数为准。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人员增减时,以不超过投保总人数为准。超过投保总人数的部分,若未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